(2021年4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业务发展、财务管理在协会章程的框架内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接受会员、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公开事项范围
第三条 协会各层级组织机决定的事项及业作信息公开范围:
(一)注册登记、核准及备案事项;
(二)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三)协会组织机构信息、许可信息、变更信息,成立分支机构信息;
(四)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协会各层级机构成员选举结果等;
(五)监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六)行业培训、竞赛信息;“四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鉴定;
(六)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七)深圳市交通运输职称评审工作;
(八)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抽查、评估等形成的结论性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九)协会团体标准发布;
(十)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它收入情况;
(三)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优惠措施;
(四)协会资产状况;
(五)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五条 协会在完成社会组织登记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协会注册信息、协会章程、组织机构信息、许可信息。
第六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以及协会各层级机构成员选举结果等,须在大会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官网公布,并按照程序报送社会组织审批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监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须在形成决议和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官网发布。
第八条 财务工作:会费收取、服务项目收费、其它收入及经费使用情况、资产状况,在年度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会员报告。
第九条 政府委托或购买服务事项,在签订协议后及时通过协会官网进行报道。
第十条 协会业务开展、主要工作、业内科技信息、会员信息等,及时在协会官网上报道。
第十一条 协会成立分支机构信息在注册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官网公布。
第十二条 协会领导、各层级机构成员与本协会存在关联交易的事项,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向会员通报。
第四章 信息公开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负责信息发布审批,各部室负责文稿编辑,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信息统筹、审核发布,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szuta.org。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监事会及财务工作报告等,由秘书处办公室按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发布。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及本制度规定信息公开事项,经会长授权的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由秘书处办公室按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发布。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由监事长签署后,秘书处负责按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今后如印发关于行业协会信息公开新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4月24日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五届(二次)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