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4日修订)
为增强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规范会员证编制,充分发挥协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以及会员退会。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会员管理的基本规定,协会理事会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三条 深圳城市交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并吸收交通行业专家为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从事我市城市交通行业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经营、管理、教学、科研、咨询、志愿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有关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从事城市交通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著名专家和学者;
4、积极参与和支持深圳交通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由单位/个人直接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团体会员提交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单位简介、生产许可证、资质及相关业绩等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职称证、获奖证书等材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5、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证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报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和表决,由出席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成为本会会员方可领取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会员证(以下简称会员证),《会员证》是会员单位对外公示的会员凭证。
第九条《会员证》由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登记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会员服务及活动由各分支机构自行组织。
第十一条《会员证》载明会员名称、会员职务、届别(会籍期限四年)、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时间。
第十二条 当会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协会职务、任职代表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函告本会, 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会员证》遗失的,应及时向我会提出补发会员证的书面申请,经我会秘书处审查后,补发新的《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证》须由会员单位自行保管,不得涂改转借。
第十五条 会费缴纳及管理参见《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自愿退会的,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告知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留会观察一年。观察期间暂不享受会员服务优惠待遇,两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经本会核实后按强制退会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按照自动除名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后要求重新入会的,按原入会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会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分为:
1、行业内警告;
2、取消单项或多项业内评优评奖资格;
3、罢免理事单位;
4、劝告退出会员单位资格;
5、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6、建议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处罚的具体实施按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深圳市城市交协会五届(二次)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