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第九条因慈善法修正:“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除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重点:
1、准予税前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企业通过需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扶贫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法捐赠票据(深圳市中国慈展会发展中心、深圳市慈善会),
3、扶贫捐赠支出不影响其他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
甲公司2019年发生公益性捐赠300万,其中扶贫捐赠100万,其他公益性捐赠200万元,2019年当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则2019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为:
扶贫捐赠100万元可以税前全部扣除;
其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201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100+120=220万元
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220=780万元
2019年的所得税额=780*25%=195万元(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019年的税后利润=1000-195=805万元
其他公益性捐赠2019年度未税前扣除的部分8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根据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按会计利润的1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实例: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先生2019 年1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个人缴纳五险一金 2500元, 当月向基金会公益捐赠2000 元
工资薪金应纳税得=20000-5000-2500=12500元(税前工资-个税免征额-个人五险一金)
公益捐赠扣除限额=12500*30%=3750元,大于公益捐赠额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2500-2000=10500元
应纳额:10500*20%-1410=69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税费后所得:20000-2500-2000-690=14810元
备注: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而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速算扣除数是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和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相减后的一个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