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一)《管理办法》编制背景。
目前,我市大部分立交桥、高架桥下为景观绿化,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桥下空间利用形式单一、空间利用率低。桥下种植的花草树木由于采光不良等原因,绿化效果普遍欠佳;二是管理不规范,乱摆卖、乱堆放、私自占用、擅自搭建等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桥梁的安全管理。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规范化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升;另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增长,城区土地资源紧张的现实问题愈加凸显,规范与有效利用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成为社会迫切需求。信息快报(日刊)总第5899期建议:借鉴先进经验激活我市“桥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针对桥下空间,做到“统一管理规划、规范建设项目、因地制宜改造、完善配套设施”。2018年度政协20180470号提案《关于将条件合适的立交桥、高架桥底建成公交场站》反映:深圳市公交场站用地严重不足,部分场站只能让公交车路边违停甚至“流浪”,建议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将条件合适的立交桥、高架桥底建成公交场站,有效利用空余场地缓解公交场站严重不足的困境。2021年度人大建议第20210503号《关于利用高架桥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解决居民停车难的建议》提出:尽快出台桥下空间管理办法,利用高架桥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电信运营商也从不同渠道提出,建议在闲置的桥下空间合理布设5G机房,完善5G基础设施布局,实现网络深度覆盖及资源精细化管控。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西安、浙江省、昆山、广州、佛山、东莞等多个省市出台了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编制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了有关成熟经验,也充分调研了我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立交桥与高架桥的现状。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普遍为空置或绿地,部分有条件可以用于建设5G机房、养护基地、公交场站等。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有效利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社会呼声不断,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行为,大大提高桥下空间的可利用性,是落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及市民关注的民生工作的重要举措。
2.规范桥梁及桥下空间的安全管控。目前我市桥下空间利用以绿化景观为主,因历史原因部分桥梁桥下建有停车场等设施,桥下空间被不当占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桥下空间涉及不同管理主体,协调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出台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桥下空间利用行为,减少意外碰撞或振动桥梁结构、不当挖掘桥基、乱搭建、违规经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影响桥梁安全以及阻碍桥梁检修的不良因素,有效提升桥梁安全管控水平。
3.缓解核心城区土地资源紧张问题。我市城区土地资源有限,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可利用土地资源匮乏问题日益凸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承担公共交通的各类型桥涵(含人行天桥与通道)3488座,其中城市立交桥576座,城市高架桥216座,立交桥和高架桥占地419万平方米,桥下空间的有效释放将是缓解核心城区土地资源紧张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用词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维护管理、利用情形、禁止行为、利用申请、协议签订、续期申请、利用要求、特别规定、巡查监督、相关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共计十七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目的与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编制的目的是在确保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的同时,对桥下空间资源进行合理规范利用,避免桥下空间因不法占用与无序利用形成桥梁安全隐患。
《管理办法》针对城市桥梁,不包括跨铁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桥梁(经市政化改造的除外)。桥下空间范围指城市桥梁用地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即自桥下地面或路面至桥梁上部结构的底部空间,不包括基本农田、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空间等。
(二)关于利用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原则。利用类型分为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两大类。在桥梁安全管控方面,《管理办法》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十项影响桥梁安全的禁止行为。
(三)关于利用申请。
《管理办法》要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作为申请主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设施设备的设计设置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申请材料。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与利用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间、桥梁安全保护、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法律责任等。
桥下空间利用期限届满,利用单位可提出续期申请;利用单位如有损害桥梁安全等行为将不予续期。桥下空间的利用期限和续期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五年。
(四)关于利用监管。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管理主体与利用单位的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统筹安排,对利用情形进行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督促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和协议要求;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桥下空间的利用、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城市桥梁管理养护单位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工作;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负责利用场地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单位在利用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的十六项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桥下空间利用终止的规定。如因桥梁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道路运营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等需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提前收回桥下空间。利用单位应自行承担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相关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非法占用桥下空间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利用单位在利用期间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利用单位在利用期间受协议条款约束。利用单位的利用行为造成桥体损伤的或造成涉及道路路面毁损沉降或破坏的、以及造成相关人身伤害与车辆等财产损失的,由利用单位承担相关损失或赔偿责任。